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绵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齐飞 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24-07-17 05: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声明及提示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债券信息网( www.chinabond.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差额补偿人/公司/绵阳经开:指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本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3亿元的“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指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申购利率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及约定的配售原则确定本期债券发行利率的过程。

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监管银行:指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本期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销协议》:指《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签订的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及差额补偿人)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监管银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签订的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差额补偿协议》:指《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及差额补偿人)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监管银行)签订的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本息偿还差额补偿协议》。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区管委会:指绵阳市经开区管委会。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A股正常交易日期。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近三年:指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近三年末:指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万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万元。

亿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亿元。

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2020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债券。

2020年12月1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公司债券的决定》,同意公司申请发行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21〕183号”文件注册公开发行。

第二条 风险提示及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及发行人在本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项目收益不稳定的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拟发行不超过7.3亿元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定向安置房的销售收入、商铺的出售收入和停车位的出售收入,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现金流的预测,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在经营期内实现营业收入97,260.05万元,扣除运营期的经营成本后,项目净收益84,210.84万元。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在经营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6,349.89万元,扣除运营期的经营成本后,项目净收益63,279.90万元,整体来看项目收益预计较好。但募投项目建设后的运营收益受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实际收益低于预测值,进而将影响本期债券的偿付。

对策: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评估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预期收益的因素。同时,本期债券设置了差额补偿机制,发行人作为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付息日或兑付日15个工作日前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二)募投项目施工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虽然对本期债券募投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但由于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建设开发周期较长,涉及众多单位,项目可能面临建设资金到位的不确定性、合作方技术力量不足、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等因素而导致影响项目施工进度,进而影响现金流的产生,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效益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

对策: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施工方案时,发行人通过实地勘察,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最佳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将选派项目经验丰富的监理队伍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资金支付,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超支、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内,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

(三)利率风险及对策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经济周期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利率存在变化的可能性。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其投资价值将随利率变化而变动。由于本期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较长,利率的波动将给投资者的收益水平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已经做了适当评估,通过合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可以保证投资人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同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在国家规定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如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核准,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将增加,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分散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

(四)偿付风险及对策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如果来自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导致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发行人将难以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

对策:目前,发行人运行稳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资产流动性较好,融资能力较强,为本期债券的利息按时偿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对发行人支持力度的逐渐加大和绵阳经开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未来发行人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与经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不断提升其持续发展能力。

(五)流动性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可能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和变现时出现困难。

对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推进本期债券的上市及交易流通申请工作,力争本期债券早日获准上市流通。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的活跃程度也将增强,本期债券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降低。

(六)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及对策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并不代表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的偿还做出了任何保证,也不代表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判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或将调低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本期债券的市场价格将有可能发生波动从而给本期债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对策: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针对可能影响信用评级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将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积极预防并做好不良重大事项的应对措施,确保本期债券本息按时偿还,确保企业的评级稳定在一个良好的水平。

(七)偿债保障措施相关风险及对策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和其他应收款占比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差;另一方面,公司在建和拟建的项目规模较大,未来面临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若发行人自身资产变现能力不能得到有效改善、资本支出持续增加、盈利能力下降、募投项目收入少于预期,发行人可能无力足额支付债券本息,从而对本期债券偿债保障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资产流动性较差,资本支出压力较大,主要为发行人近三年建设的项目较多,以及在建项目还未完全实现现金流入所致。未来随着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和土地整理收入的进一步增长以及政府回款力度的加大,发行人资产流动性、资本支出压力将得到缓解,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进一步提高。

另外,发行人与绵阳经开区管委会一直保持良好的关系,得到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发行人将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拓业务范围、提高盈利水平、增加营业收入。同时发行人将继续合理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提前安排好债务资金的还本付息;另一方面,发行人将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专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的及时到位,同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从而保证公司可以按时偿还本期债券的本息。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济周期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范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对经济周期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将可能导致发行人的经营效益下降、现金流减少,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优化产业结构,建立起适应公司业务特点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另外,作为地区核心的国有企业,在经济周期低谷时,经开区管委会加大对公司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地区经济增长,这将有利于公司抵御经济周期带来的风险。

(二)产业政策风险及对策

作为绵阳经开区最主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发行人的投资和经营对政府政策的依赖程度较高。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属于政府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但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近期,财政部联合四部门发布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上述政策可能对发行人未来获得持续稳定的政府补贴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针对产业政策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将继续加强对国家财政、金融、产业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动态,把握产业发展机遇,不断壮大公司实力。此外,发行人将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可控成本,提高发行人经营效益,尽量降低政策变动风险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同时,保持和当地财政部门的紧密联系,应对一旦发生政策变动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应收款项金额较大的风险及对策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分别为231,301.14万元、286,729.31万元、319,128.5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54%、25.89%、25.10%。发行人2019年末较2018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总额上升,占总资产的比重增加,且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集中度较高,2020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占比为97.18%,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占比为98.96%,主要为代建工程款及往来款等。尽管主要欠款对象为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信用级别较高,但考虑到涉及金额较大,仍然存在不能及时收回款项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拆借决策程序,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发行人将逐步清理、压缩其他应收款规模,加快前期账款的催收工作,预计债券存续期内不会产生较大额度的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

(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金额较大的风险及对策

2018年、2019年、2020年发行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占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出比例分别为35.70%、52.77%和61.17%,占比较高。主要系发行人为绵阳经开区核心的国有控股企业,承担大量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所致。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流金额进一步增加,将对公司的现金流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拆借决策程序,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发行人将丰富收入结构,进一步提高收入质量,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

(三)经营管理风险及对策

发行人作为国有企业,政府对发行人的治理结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发行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业务拓展。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水平、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投资风险控制能力是发行人盈利情况的重要影响因素,经营决策或者内部控制失误将对发行人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对策:发行人将不断改革和优化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起适应公司业务特点的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项目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随着绵阳经开区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拓展,发行人在城市建设和运营方面还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对公司的支持也将进一步强化。此外,未来发行人还将在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前提下开展多元化经营,大力开展经营性项目,增强自身造血能力,提高自身盈利能力。

(四)工程建设质量风险及对策

由于建设管理等多方面原因,发行人负责的工程可能存在未能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施工、随意改变项目计划或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的现象,从而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满足原定要求或达到原定标准,带来潜在的违约风险,可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对策:发行人在施工建设管理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将严格选择施工单位,加强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符合项目业主的相关规划或标准,保证工程建设内容符合发行人与项目业主的相关约定。

(五)债务扩展风险及对策

由于绵阳经开区处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阶段,故发行人在建及拟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导致未来资本性支出较大,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近年来负债规模增长较快,债务规模的扩张一方面增加了发行人的债务压力;另一方面,发行人为获得信贷融资使用自有土地等资产进行抵押,将降低发行人资产的变现能力。

对策:发行人将在未来尽快将应收的款项收回,降低应收账款余额,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流动性。发行人将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开拓业务范围、提高盈利水平、增加营业收入。今后,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渠道融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发行人将充分整合、挖掘城市可利用资源,通过对国有资本的有效运营,盘活资产,按照企业发展规律实行可持续发展,稳步提高企业运营能力,提高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进而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资产质量。

(六)合规使用债券资金风险及对策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7.3亿元人民币,其中5.0亿元拟用于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2.3亿元拟用于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发行人作为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存在影响发行人经营决策的可能性。发行人若在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过程中发生擅自变更资金使用用途等不符合募集说明书所约定的情形,将对本期债券投资者造成损害,同时发行人也将面临主管机构的相关处罚。

对策: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要求,根据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此外,发行人相关财务部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账务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且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 发行条款

一、本期债券交易结构

(一)本期债券发行、还款流程设计

1、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划入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资金划出必须依照本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即专项用于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

2、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首要资金来源是安置房销售收入、商铺的销售收入、停车位的销售收入等。项目运营期间所有收入全部进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发行人将项目收入从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债券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少于两次。

3、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付息日或兑付日15个工作日前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二)账户的设置

账户设置与账户监管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十五条“账户设置及监管”。

二、本期债券交易结构图

公式

三、本期债券基本条款

(一)发行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绵阳经开”)。

(二)债券名称: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简称“22绵经项目债”)。

(三)计划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30亿元,基础发行额为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2.30亿。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将在《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约定,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7.3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2.30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7.3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条款履行责任,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7.3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00亿元进行配售。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认购托管: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总登记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分托管。

(八)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22年【3】月【29】日。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22年【3】月【30】日。

(十)发行期限:1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

(十一)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22年【3】月【30】日,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2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29】日止。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本期债券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偿还本金,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至第5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50%、3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三个计息年度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日: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3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分销商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增信安排:本期债券设置差额补偿机制,由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二十)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就本期债券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总量及用途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7.3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人民币5.00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2.30亿元。如未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00亿元,其中2.70亿元用于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2.30亿元用于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及运营;如行使弹性配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7.30亿元,其中5.00亿元用于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2.30亿元用于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及运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上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已取得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复意见。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主要用于棚户区居民改善住房环境,为切实确保安置居民利益,募投项目安置房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两个统建安置房项目的安置对象系经政府部门确认的定向安置居民,并未对公众开放销售,本项目统建安置房为绵阳经开区重大民生工程,社会效益显著,保障性住房特征明显。因此,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之“四十二、其他服务业”之“1、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发行人将根据投资工程项目进度情况和资金调配情况,将本期募集资金陆续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及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情况如下:

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列表(行使弹性配售)

单位:万元

公式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公司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社会效益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簿记建档场所和系统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进行说明。

二、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托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托管。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四、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五、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登记和托管的各方,均须遵循《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初始购买人、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同意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监管银行的安排,同时接受《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差额补偿协议》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及监管银行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应接受该决议;

八、对于本期债券各项风险,投资者已充分知晓,并承诺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与债券投资相关的风险,并在认购前签署风险承诺书。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企业名称: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821613489

法定代表人:童彪

住所: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28,847.11万元

设立日期:2011年8月18日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对辖区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公用设施建设、供电、供水、宾馆旅游投资,工程监理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及其他综合开发,为园区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及工业材料销售。(不含金融、证券、保险及融资性担保等需前置审批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合计1,271,255.39万元,负债合计714,133.72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57,121.67万元。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186.44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1,400.50万元,净利润8,511.17万元,2018-2020年度公司三年实现平均净利润为8,771.34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订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持有和业务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公式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的股权争议情况。

四、发行人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子公司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末,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共22家,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式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公式

(二)董事人员简历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作为绵阳经开区最主要的投融资建设主体,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各项工作得到了绵阳经开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公司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经开区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对辖区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公用设施建设、供电、供水、宾馆旅游投资等。绵阳经开区管委会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使公司资产规模持续扩张。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8-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2020年发行人营业成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2020年发行人营业毛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2020年发行人营业毛利率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2020年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9,354.40万元、56,602.11万元和81,186.44万元,实现毛利润11,808.58万元、13,131.09万元和14,018.43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0.01%、23.20%和17.27%。2020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9年度有所下降,主要因土地整理业务由于拆迁等整理成本提高,毛利较低的商品销售业务占比增加,毛利率有所下降,未来随着业务的持续开展,发行人资产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发行人作为是绵阳经开区最主要的资产运营养管,基础设施、统建房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主体,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对辖区开发建设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公用设施建设、供电、供水、宾馆旅游投资等。

1、资产运营养管业务

受绵阳经开管委会委托,公司承担了绵阳经开区内道路、树木及绿化带等市政性资产的养护及运营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

公司自2017年开始从事资产运营养管业务。根据公司与绵阳经开管委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公司主要通过自筹资金来负责资产运营养管工作,每年按照资产账面价值的10%与绵阳经开区管委会进行结算,以此确认资产运营养管收入,同时根据养护及运营支出结转成本。2018年,公司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境绿化维护中心签署《绵阳经开区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营服务协议》,运营养护委托主体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环境绿化维护中心。

2018-2020年度公司对绵阳经开区内的道路、树木及绿化带、管道及沟槽等资产进行运营养护,分别确认收入16,864.08万元、16,864.08万元和16,864.08万元,毛利率分别为54.06%、54.05%和54.06%,是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润的重要组成之一。

2、基础设施建设

公司从事绵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受绵阳经开区管委会和其他委托方委托,公司承担了绵阳经开区内居民点基础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公司与绵阳经开区管委会签订的相关合同,公司主要通过工程代建的方式来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大多数代建项目绵阳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经审计的工程投资成本加成一定比例后与公司进行结算,公司每年以此确认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在回款方面,绵阳经开区管委会每年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支付给公司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款,其余款项形成应收账款。

近年来,公司主要承接了城南片区、塘汛北片区、塘汛南片区和松垭镇等区域的居民点基础设施项目、绵阳经开区十九中学运动场改扩建项目以及经开区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改善绵阳经开区基础设施条件和居民生活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受在建工程陆续完工和结算的影响,近年来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收入波动较大。2018年度-2020年度公司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分别为6,595.17万元、9,410.25万元和9,373.98万元。同期,公司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毛利润分别为1,177.76万元、1,064.22万元和1,270.3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17.86%、11.31%和13.55%,受代建协议加成比例的不同,公司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年度公司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2019年度公司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2018年度公司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式

3、商品销售贸易

公司的商品销售贸易业务主要由1级子公司绵阳三江商贸有限公司和2级子公司绵阳国殷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商品销售业务主要包括钢材销售、商砼销售和厨房设备销售。

公司主要贸易品种经营收入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2020年主要贸易品种经营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公式

表:公司2019年度主要贸易品种经营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公式

表:公司2018年度主要贸易品种经营收入明细

单位:万元

公式

从上下游情况来看,两家商贸公司主要与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工下属建筑公司、中铁十八局隧道工程公司等多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采用了市场化的采购与销售模式,采购商砼、螺纹钢、盘螺、线材等各种建材产品销往国内客户。上游主要供应商集中在绵阳当地,有绵阳华路商贸公司、绵阳聚双商贸公司、建华建材(四川)有限公司等,下游客户则主要以川渝为主,其余地区为辅,重要客户包括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公司、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全新物资公司。

发行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主要上游供应商

单位:万元

公式

表:发行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主要下游客户

单位:万元

公式

从主要结算方式来看:三江公司和国殷公司对上游采购结算大部分采用货到30天内付款的方式进行,下游销售结算采用货到90天内付款和签订合同90天内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方式以银承或者电汇的形式进行结算。公司将采购的原材料给下游客户后,下游客户预付部分定金,剩余款项将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予两家公司。

2018-2020年度公司商品贸易销售收入分别为2,536.58万元、12,977.73万元和24,117.66万元,收入有所增加主要系两家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业务上下游合作逐步稳定所致。

4、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受绵阳经开区管委会的委托,公司从事绵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整理业务,主要是土地的开发整理,具体由子公司绵阳经鑫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责。

公司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外部融资,公司完成相关土地的开发整理后,交由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待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后,绵阳经开区管委会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土地整理委托框架协议及相关代开发协议,按公司投入的开发整理成本加相关费用支付给公司,公司据此确认土地开发整理收入。

2018-2020度公司土地开发整理收入分别为6,574.47万元、8,648.81万元和17,130.27万元,主要是当年辖区内部分土地开发成本结转所致。

2020年公司已完成整理土地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式

2019年度公司已完成整理土地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式

2018年度公司已完成整理土地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式

八、发行人所在行业现状和前景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及规划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一、地区经济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九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发行人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CAC津审字〔2019〕1074号”、“CAC津审字〔2020〕0419号”和CAC津审字〔2021〕0906号。

投资者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2018-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2018年至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公式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公式

注释: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7.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总资产平均余额

8.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9.EBITDA=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摊销

10.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支出)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发行人资信情况

发行人聘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担任信用评估机构。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一、评级观点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对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经开”或“公司”)本期拟公开发行的总额不超过7.3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东方金诚认为,绵阳市经济实力很强,绵阳经开区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食品饮料等主导产业发展较好,经济实力较强;公司业务区域专营性较强,得到了股东的有力支持。同时,东方金诚关注到,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差,债务规模及债务率增长较快,资金来源对筹资活动的依赖较大,本期债券募投项目预期现金流入或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综合考虑,东方金诚认为公司的偿债能力很强,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正面

1.绵阳市电子信息、汽车等六大主导优势产业发展态势良好,经济实力很强;

2.绵阳经开区电子信息、新材料、汽车零部件和食品饮料等主导产业发展较好,经济实力较强;

3.公司主要从事绵阳经开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统建房建设及销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等,业务具有较强的区域专营性;

4.作为绵阳经开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公司在增资、资产划拨、债务豁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得到股东的有力支持。

、关注

1.公司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弱的存货和应收类款项占比很大,资产流动性较差;

2.公司有息债务规模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预计未来随着基建项目的持续推进,公司债务率水平或将继续上升;

3.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欠佳,投资性现金流持续净流出,资金来源对筹资活动的依赖较大;

4.本期债券募投项目预期现金流入或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四、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及东方金诚跟踪评级制度,东方金诚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受评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在跟踪评级过程中,东方金诚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届时,发行主体须向东方金诚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东方金诚将依据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如果未能及时公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东方金诚将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主体应及时告知东方金诚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东方金诚亦将持续关注与受评对象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东方金诚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并决定是否调整受评对象信用评级。

如发行主体不配合完成跟踪评级尽职调查工作或不提供跟踪评级资料,东方金诚有权根据受评对象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评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评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五、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发行人作为绵阳市经开区最主要的投融资建设主体,已与重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以及华夏银行等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固、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各家银行取得授信额度约30.738亿元,已使用额度约27.978亿元,授信余额为2.76亿元,发行人授信余额使用率较高,主要系区域内银行通常与发行人以项目贷款的形式开展合作,未单独给予发行人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批。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银行授信及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公式

六、发行人信用记录

发行人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违约情况。

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各类私募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年,%

公式

1、发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发行总额为5亿元的2019年第一期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绵阳经开债01”),期限为7年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8.20%,募集资金中1.7亿元用于经开区南区花园跃进统建房A区项目二期,1.3亿元用于经开区南区花园跃进统建房B区项目二期,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2、发行人于2019年9月29日发行总额为5亿元的2019年第二期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绵阳经开债02”),期限为7年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8.00%,募集资金中1.7亿元用于经开区南区花园跃进统建房A区项目二期,1.3亿元用于经开区南区花园跃进统建房B区项目二期,2亿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3、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发行总额为3.8亿元的债权融资计划,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6.50%,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4、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发行总额为7亿元的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21绵阳经开PPN001”),期限为5年期,票面利率6.10%,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5、发行人于2021年10月28日发行总额为3亿元的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简称“21绵阳经开PPN002”),期限为5年期,票面利率6.00%,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止,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发行未兑付的债券、中票、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不存在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他债务均不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第十一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人律师。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条例》《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二)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且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已经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四)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发行人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与监管银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已经依法披露了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七)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国家发改委注册通知,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期债券信用增进情况

本期债券设置差额补偿机制,由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除上述差额补偿机制外,本期债券未设定其他信用增进措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专项意见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偿债保障措施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良好,预期将产生稳定的收益,对本息的偿付具有较强的保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通过以下偿债保障措施确保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一、募投项目的良好收益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基础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7.3亿元,其中5.0亿元用于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2.3亿元用于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经开区桃园地块统建安置房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45亿元、南城·公园世家幸福里(统建安置房)项目总投资估算为4.19亿元,本期项目经天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调研及预测,并出具《项目收益预测咨询报告》(天启工咨(2020)1203号),募投项目未来收入主要包括安置房的销售收入、商铺的出售收入和停车位的出售收入。募投项目在存续期内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7.36亿元,实现息前税后净现金流14.75亿元,本期债券需偿付债券本息和10.32亿元,项目息前税后净现金流对债券利息的覆盖倍数为6.94倍,对债券本息的覆盖倍数为1.43倍,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项目当年可用于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对债券本息的覆盖倍数分别为2.40、3.39和4.18,均大于1,预计可以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规模。

二、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是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有力支撑

发行人主要是绵阳经开区最主要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主要从事绵阳市经开资产运营养管、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商品销售业务。最近三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9,354.40万元、56,602.11万元和81,186.44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8,890.92万元、8,911.93万元和8,511.17万元。2018-2020年度公司三年实现平均净利润为8,771.34万元,可以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提供有力的支撑。未来,随着经开区经济不断发展,预计发行人收入结构将保持稳步增长,盈利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三、发行人良好的偿付能力是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保障

最近三年发行人主要偿债能力数据及指标

公式

绵阳经开作为绵阳市经开区最重要的综合类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其资产、业务规模呈现稳步发展态势,始终保持着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从短期偿债指标来看,最近三年发行人流动比率分别为6.04、3.32和3.15,速动比率分别为2.52、1.81和1.31,均符合行业正常水平。近三年的资金流动性较平稳,考虑到发行人保持着较高的流动资产水平,对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较高,因此,短期偿债能力始终保持在较好水平。从流动资产结构来看,2018-2020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合计数在流动资产中的占比分别为39.46%、42.97%和39.73%,占比较高且稳定,反映公司流动资产流动性较好,具备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从长期偿债指标来看,最近三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80%、50.50%和56.18%。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稳定,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合理,较好地发挥了财务杠杆提高净资产回报的作用。

最近三年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76、1.34和1.62,最近三年发行人的EBITDA利息倍数较为稳定。总体来看,EBITDA利息倍数维持在较好水平,能够有效覆盖发行人的利息支出。从目前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来看,公司的投资项目未来将逐步实现收入,发行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整体上处于可控水平。

总体而言,公司债务结构合理且较为稳定,且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与盈利能力均良好,长期偿债风险较小。在此基础上,发行人未来也将继续优化债务结构,强化经营管理,保持良好的偿债能力。未来几年,随着绵阳市经开区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发行人将承担更多资产运营养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其业务来源稳定,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有望稳步增强,以此为基础将为发行人的债务偿还提供重要保障。

四、差额补偿机制是本期债券按期偿付的坚实保障

(一)本息差额补偿制度

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在债券每年付息/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债券当期还本付息金额时,监管银行应当于不迟于当期付息/兑付日前第18个工作日(T-18日)通知差额补偿人、债权代理人,差额补偿人应于不迟于当期付息/兑付日前第15个工作日(T-15日)前补足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当年应付本息的差额部分。若届时仍未补足,监管银行应于不迟于当期付息日/兑付日前第10个工作日(T-10日)通知债权代理人。

(二)本息差额补偿制度相关法律手续

为明确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发行人)、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差额补偿人(发行人)、监管银行将签署《差额补偿协议》,约定了发行人的本息偿还责任、差额补偿人的补偿责任、差额补偿责任的履行、通知、各方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情况、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协议的终止条件等相关事项。

1、发行人的本息偿还责任

发行人对本期债券承担各期及全部的本息偿还责任,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本期债券的核准批复文件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将项目收入所产生的资金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并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保证债券偿还期内,每个付息日或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时,偿债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额。当发行人预计不能按时、足额划转偿债资金时,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监管银行及债权代理人。

2、差额补偿人的差额补偿责任

差额补偿人的补偿责任为在债券存续期内每期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

3、差额补偿人的违约责任

差额补偿人对本期债券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差额补偿人(发行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完全履行本期债券的偿还责任及补偿责任时,债权代理人可以要求差额补偿人(发行人)履行本期债券的偿还责任。

(三)差额补偿人概况

本期债券由发行人自身担任差额补偿人。发行人作为绵阳市经开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工程代建、保障房建设、道路养护及工程施工等,在绵阳市经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处于主导地位。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工程代建、保障房建设、道路养护及商品销售等,不涉及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政策限制领域。总体来看,发行人作为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能够为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提供有力保障。

差额补偿人(发行人)详细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条发行人基本情况”至“第十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五、募投项目资金的封闭运作

为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封闭运作,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三方签署了《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项目收入归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偿债资金专项账户,明确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后续还款方式。

(一)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发行人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监管银行将负责监督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若发行人未按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应该拒绝发行人的提款要求。

(二)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发行人将在监管银行设立项目收入归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将该账户作为募投项目所产生收入的唯一收款账户,专门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并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转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金额。发行人不在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上设定任何权利限制。项目收入归集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同时,为保障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各年营业收入的归集以及扣除流转税和附加、经营成本后的营业收入对债券相应年度本息支出能够实现全部覆盖,发行人应将项目营业收入全部归集至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首笔项目收入进入收入归集专户后,发行人应按协议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金额上限为本期债券待偿付本息金额之和,在偿债准备金未突破上限时,收入归集账户内的项目形成的收入只能用于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形成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以待偿付的全部本息为限,划转次数和具体时点可由发行人、债权代理人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收益实现特点约定,原则上每个计息年度不少于两次。若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中留存资金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尚未支付本息合计额,则项目收入归集资金专项账户所归集资金可不再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由发行人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其他方面。

(三)偿债资金专项账户

发行人将设立偿债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和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通过对该账户的专项管理,提前准备本期债券的到期应付本息,按约定偿付。按照协议约定,偿债账户是专项用于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账户,除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外,偿债账户资金不用于其他用途。

上述专户的设立明确了项目资金流转的机制,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监管银行的相关义务

根据监管银行与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签订的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作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项目收入归集资金及偿债资金的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资金归集与划转承担监督义务,并就偿债资金专户资金情况承担相关义务,具体如下:

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监管银行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并于当日将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当本期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金及利息,债权代理人应通知差额补偿人。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同时,监管银行应根据偿债资金专户资金的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在T-15日,发行人(差额补偿人)未按债权代理人通知的要求,将本期债券当年应付利息/本息金额划入偿债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有权将额度为本期债券当年应付利息/本息的资金直接从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划入偿债资金专户。

(2)当本期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金及利息,债权代理人向监管银行发出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将按照债权代理人的要求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支出,不允许发行人自行支配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中的资金。

若发行人未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或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归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现金,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由债权代理人向发行人所在地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报处理。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权代理人制度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及职权的行使,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制定并签署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出席、表决和决议等事项的规则进行了明确。当出现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债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详细规定,应参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债权代理人

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聘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与之签订了《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债权代理人将按照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履行指派专人负责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事务、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收入的归集和划转、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等义务。关于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就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相关事项达成的详细约定,应参照《债权代理协议》。

七、其他偿债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设计工作流程、安排偿债资金、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内部机制。发行人为本期债券成立了偿付工作小组,自偿付工作小组成立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有效安排偿债时间。同时公司还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本期债券偿还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按照发行条款的约定,凭借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自身的偿债能力筹措相应的偿债资金,亦将以规范的市场运作和良好的经营业绩,履行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期债券制订了严密的偿债计划和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足以满足本期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需求。上述各项偿债保障措施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 账户设置及监管

为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封闭运作,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作为监管人/监管银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明确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后续还款方式。

一、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一)专户的开立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

(二)专户的设置

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并在付息日或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

(三)专户的使用与监管

发行人应根据本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和《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使用专户,不得进入其他账户,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发行人不得在募集资金使用专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监管银行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内的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一)专户的开立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项目收入归集专户。

(二)专户的设置

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是专门用于接收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并按照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转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金额。项目收入归集账户不设定任何权利限制。项目收入归集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为保障运营期内募投项目各年营业收入的归集以及扣除流转税和附加、经营成本后的营业收入对债券相应年度本息支出能够实现全部覆盖,发行人应将项目营业收入全部归集至项目收入归集专户。首笔项目收入进入收入归集专户后,发行人应按协议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金额上限为本期债券待偿付本息金额之和,在偿债准备金未突破上限时,收入归集账户内的项目形成的收入只能用于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形成偿债准备金。

(三)专户的使用与监管

项目所产生的收入从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的次数每年不少于两次,具体为: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后,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每个还本付息日(T日)前6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和本期债券每个还本付息日(T日)前第25个工作日(即T-25日)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资金向偿债资金专户划转,作为债券偿债准备金。发行人不得在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监管银行应保证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监管银行应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监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债权代理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偿债资金专户

(一)专户的开立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监管银行开立唯一的偿债资金专户。

(二)专户的设置

偿债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本期债券偿债准备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包括但不限于从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划转的资金、偿债准备金以及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划入的其他资金。除偿还本期债券本息外,偿债资金专户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临时闲置的偿债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流动性较好、低风险保本投资,并在付息或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全部转化为活期存款并按约定定期将投资情况告知债权代理人。

(三)专户的使用和监管

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监管银行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并于当日将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或兑付日20个工作日(T-20日)之前,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确定的利息/本息金额向偿债资金专户中划入偿债资金;当本期债券每一年付息/兑付日前第20个工作日(T-20日),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金及利息,债权代理人应通知差额补偿人,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本期债券当年应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T-5日)向监管银行发出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监管银行应根据发行人的划款指令及银行要求的划款凭证,在本期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T-3日)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本息划转至本期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监管银行在完成划款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结算凭证复印件分别传真给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发行人不得在偿债资金专户设定任何权利限制。监管银行应保证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按约定用途和程序使用,发现有关方面违规操作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向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或偿债资金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如约划转现金款项的,监管银行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管银行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和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监管银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或偿债资金专户。

四、第三方审计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将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机构。

五、账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项目收益权的排他性

发行人合法享有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及其收益的所有权,相关项目的所有直接和可确认的间接收益将根据有关账户协议和账户监管要求,在项目收益债券本息范围内全部用于债券偿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但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保护机制

债券投资者应自行承担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但当发行人或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本身发生重大事项(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在知道该情形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差额补偿人并通过有效途径通知全部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包含但不仅限于:

1、发行人除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或业务发生重大不利事项;

2、债券发行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三个月未开工;

3、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收益的重大事项;

4、债项评级下降;

5、项目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

6、项目收益债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保障及清偿安排;

7、发生项目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债权代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将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会议结果及约定,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三、加速到期机制

当出现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时,债权代理人应立即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发行人应认真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启动加速到期条款的情形包括不限于:

1、本期债券发行三个月后,项目仍未开工;

2、项目实施主体破产,需对项目有关的财产和权益进行清算;

3、根据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到期的其他情形。

四、第三方审计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将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及时报告债权代理人和有关监管机构。

五、资产抵质押

发行人应于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足额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按《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债权代理协议》及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发行人在发行阶段或存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披露的时间。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的综合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定期报告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编制草案,并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负责签发,综合经理部负责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说明情况,并敦促综合经理部立即组织、汇集此类事件的信息,并办理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公司的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董事会负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总经理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负责整体信息披露事项。

三、信息披露机制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承销商将督促和检查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方式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四、信息披露安排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开披露。

2、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4月30日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年8月31日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当年未经审计的半年财务报表。

3、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发行后三个月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或向机构投资者通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和偿债资金专户收支情况,此后每半年公告或通报上述情况。

4、在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人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或通报。

五、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1、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50%、30%、20%的比例偿还本金,第三年开始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1、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50%、30%、20%的比例偿还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25年至2027年每年的【3】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2、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债券债权代理人

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房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并由债权代理人按《2021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房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履行其职责。

一、债权代理人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债权代理事务报告披露安排

债权代理人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及偿债资金专户情况、债券本息偿付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定期和不定期向市场公告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其中定期债权代理事务报告于发行人年报披露后的两个月内向市场公告。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税项

本期债券的投资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章的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章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下述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投资者应缴纳的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

一、本期债券所缴纳的税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将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投资人应按相关规则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企业投资者来源于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公司债券利息计入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我国境内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对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进行的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时决定对有关公司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二、声明

以上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发行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其他事项

本期债券最终发行规模及用于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占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声明

详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的核准文件

(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告

(四)本期债券法律意见书

(五)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六)债权代理协议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一)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1.发行人: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磊

联系地址:绵阳市经开区文跃东路81号

联系电话:0816-6392718

传真:0816-6392718

邮政编码:621000

2.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宇斯、彭瑕瑜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0楼

联系电话:0851-82214277

传真:0851-82214277

邮编:518063

(二)投资者还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www.ndrc.gov.cn

2.中国债券信息网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22年绵阳经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建安置房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网点一览表

公式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